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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0-31 22:03:09  浏览次数:262次  栏目: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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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xx8药或雷xx8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  .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xx8管,若采用毫秒雷xx8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xx8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xx8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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