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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J

09-03 12:43:11  浏览次数:656次  栏目: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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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发布已一年多,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已相继开展审查工作,无疑这项工作将对提高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建筑安全,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条文”已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强制执行,所以也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和设计人员的技术生涯息息相关,因此引起了设计界的高度重视。省土建学会电气专业委员会在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组织全体常委深入学习条文,沟通了各地审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条文”的常见病、通病问题,也对有争议的问题,各抒己见,热烈讨论,达到初步共识。近来福州地区常务理事及部分审查师小范围碰头会上又再次交换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将所收集到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条文”的常见问题发布,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使同类错误不再重复。本人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并结合自己从事审查工作的体会分述如下,限于水平与篇幅的缘故,不做过多展开,只是点到为止,其中欠妥之处,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指正。

  (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2.0.1条)

  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

  (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

  (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

  (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

  (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问题(GB50052-95第2.0.2)

  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附近开闭所两条馈线时,应明确该开闭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三)关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误并列措施”的问题。(“条文”GB50052-95第3.0.2条)

  1、设计文件应有防误并列措施的有关说明及图纸设计内容。

  2、设计不应仅简单文字说明“应采取防误并列措施”,对一级负荷应特别注意表达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条件,各主开关间的电气、机械联锁条件,以及主开关必须配置的附件,用钥匙开关做机械联锁的应给出相互之间的联锁关系等。

  3、根据“条文”解释要求柴油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应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而不应仅取自高压侧进线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失压信号。

  (四)配电装置的布置问题(“条文”GB50053-94第4.2.6条)

  1、“条文”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违规多发生在变压器与低压柜组合布置(或其间虽有间距,但不足一个出口的宽度)的情况下,还有误认为该“条文”仅指低压配电装置,忽视了该“条文”同样适用10KV配电装置,在大工程高压柜较多面积紧张的情况下,常发生违规。

  2、对于长条型的配电室,两台及以上大容量变压器与配电柜一字型组合布置,加上应急母线柜,其长度往往超过15m,屏后通道除两个出口外,尚应增设第三个出口。

  (五)“关于强、弱电用房布置位置”问题。(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导则》第4.7.1条)

  设计人员一般会注意变配电房不要布置在厕所、浴室、盥洗室的直接下层,但还应注意到其他强弱电用房,如柴油发电机房,预留给供电部门的环网柜间、开闭所、通讯机房、电脑机房、消控中心、强、弱电配电小间均属有防潮要求的用房,同样不能布置在厨房、浴室、盥水室的直接下层。

  另外近年来流行的单元式高层住宅,给建筑、电气两个专业带来一个难题,也就是“条文”GB50045-95(1997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气强、弱电竖井间由于需要开设检修门,而不允许布置在这些部位,这就造成建筑专业“违规”,这个难题还有待电气专业配合建筑专业想出一个万全之策。

  (六)“关于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的问题(GB50054-95第2.2.12条)

  该“条文”违规多发生在TN-C-S系统的电源进户处理上,由于有的设计者对TN-C-S系统的概念不清,在进户开关选用4极的情况下,PEN线重复接地点取在开关后,至使PEN线接入开关设备,造成违反“条文”。对于这个问题,经常还附带一个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即在住宅进楼电源开关采用4极漏电开关时,多线画法表达为将PEN线当成零线,接入开关N极并穿过漏电开关后,再重复接地,其结果不符合GB50054-95第4.4.17条规定“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造成漏电开关误动作,正确的接法应将进线PEN线先接入PE接地端子(该端子与地网或MEB连接)完成重复接地后,PE与N线分开,N线再接入四级开关的N极。用单线表示法,也应用文字明确表达在开关前重复接地。

  (七)关于“装设漏电开关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条文”GB50054-95第4.5.6条)

  单相插座回路装设的漏电断路器,应采用双极(2P或P+N),住宅进楼总开关装设的防电气火灾漏电断路器,应采用4级(4P或3P+N),由于民用建筑中多为单相负荷,其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N线属带电导线。在不能确保N线为地电位情况下,断路器就必须将其与相线同时断开,以策安全。配电系统图上应注明极数。

  (八)关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封堵问题(GB50045-95(97年版)第5.3.3条)

  设计说明应要求强、弱电竖井在设备安装完毕应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有的设计没有说明,或虽有说明,却说明不完整。

  (九)“关于总等电位联结”的问题(“条文)GB50054-95第4.4.4条)

  设计文件不能只简单写“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而应结合工程实际提出做法要求,接地平面也应表达到位。按照国标图集97SD567“等电位联结安装”第7页做法,固然很好,但对于大工程,从总等电位端子箱(MEB)预埋镀锌扁钢到各联结对象,实际施工很难准确一次到位(因相关的设备位置不一定很确定)。本人认为可在大工程的变电所或建筑物的电源进线箱处设“MEB”。为可靠起见,“MEB”必须有两点与接地网连接。可利用与“MEB”连通的地梁中主钢筋一般>Φ16,互相可靠焊通引至各接地预埋块或钢筋抽头,其效果可视同国标,图集做法,这样可省工省料,且钢筋暗敷于砼基础梁内不易锈蚀,保证可靠。MEB预留的端子可供邻近联结点引接或作备用。

  这里还必须提醒的是,许多高层建筑暖通及给排水竖井也应预留总等电位联结点,同时兼供防雷接地用。

  (十)关于防雷问题(“条文”GB50057-94,第2.0.1条,3.1.1、3.3.10、5.2.1条)

  1、很多工程没有说明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2、对可能介于第2类、第3类的防雷建筑物之间的工程,如大面积的多层公共建筑或商住楼等,应认真计算其“年预计雷击次数”依据计算结果和规范要求确定工程防雷类别,不应凭感觉随意地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对单层建筑有的甚至不经计算就不做防雷设计,都可能造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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