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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08-22 13:59:56  浏览次数:363次  栏目: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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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房产调查    
房产要素测量    
房产面积测算    
(附录B)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5 房产调查
    5.1一般规定
    5.1.1 房产调查的内容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待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1.2房产调查表
    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 房产单元的分类
    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 丘与丘号
    5.3.1 丘的定义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2 丘的划分
    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5.3.3 丘的编号
    5.3.3.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5.3.3.2 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房地产管理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5.3.3.3 丘以房产分区为单元划分。 
    5.3.3.4 编号方法:市、市辖区(县)的代码采用GB/T 2260规定的代码。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 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
    (2位)     (2位)         (2)位     (2)位       (4位)
    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5.4 幢与幢号
    5.4.1 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5.4.2 幢号的编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5.4.3 房产权号
    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5.4.4 房屋共有权号
    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5.5 房屋用地调查
    5.5.1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包括用地座落、产权性质、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制性质、使用权来源、四至、界标、用地用途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用地范围略图。
    5.5.2 房屋用地座落
    房屋用地座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房屋用地座落在小的里弄、胡同和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方位;房屋用地座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
    5.5.3 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
    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按国有、集体两类填写。集体所有的还应注明土地所有单位的全称。
    5.5.4 房屋用地的等级
    房屋用地的等级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 
    5.5.5 房屋用地的税费
    房屋用地的税费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
    5.5.6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是指房屋用地的产权主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7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5.5.8 用地来源
    房屋用地来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
    5.5.9 用地四至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5.5.10 用地范围的界标
    用地范围的界标是指用地界线上的各种标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房屋墙体、围墙、栅栏等围护物体,以及界碑、界桩等埋石标志。
    5.5.11 用地用途分类
    用地用途分类按附录A中的A3执行。
    5.5.12 用地略图
    用地略图是以用地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用地位置、四至关系、用地界线、共用院落的界线,以及界标类别和归属,并注记房屋用地界线边长。
    房屋用地界线是指房屋用地范围的界线。包括共用院落的界线,由产权人(用地人)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提供不出证据或有争议的应根据实际使用范围标出争议部位,按未定界处理。
    5.6 房屋调查
    5.6.1 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6.2 房屋的座落 
    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5.6.3 房屋产权人
    5.6.3.1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
    5.6.3.2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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