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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经典题型(一)

10-22 18:15:47  浏览次数:283次  栏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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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l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l人,技术专家l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案例二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其中说明,8月10~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8、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8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8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8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l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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