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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

  • 名称: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 下载
  • 类型:施工现场管理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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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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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
2004-12-13 上午 10:28:54 来源: 点击数:2536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六)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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