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清场和质保期内保修工作的规定(业主)
08-22 14:27:34 浏览次数:228次 栏目: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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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议可根据本规定和相关合同法规协调解决或由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仲裁。
4.本规定自施工单位进场发放登记签证有效,不另行组织双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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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工程完工后得到保修,特制订本规定,凡属参与东风阳光城建设的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各施工单位在所承建的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按开工前业主提交的场地平面范围和标高交业主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剩余工程量,三天内处理完毕。逾期不能完成的,业主自行组织清理,按实际清理工程量的百分之110%计价后从施工单位尾款中扣除。
2.工程完工后必须按分户移交方法检验办理交接检验,房屋交接前成品保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分户交接签证后成品保护由业主负责。
3.房屋交付后,业主在使用过程中质量问题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效执行,为保证维修的及时性,现就质量问题急缓÷大小做出下述规定:
(1)各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离场前必须留有维修电话,工程质量问题在价款100元以内的保修,36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有维修人员到场处理。若电话联系不上,或超过36小时无人到场,业主可自行组织修缮,修缮后按用户实际工程签证的110%计算费用,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从质保金中支付。
(2)工程质量问题价款超过100元的保修,施工单位48小时内必须有工作人员到场协商处理,若电话联系不上或逾期无人到场协商的,业主自行提出返修方案及工程价款,及时组织返修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3)凡属业主自行组织修缮的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登记签证、手续齐全,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存 &
在异议可根据本规定和相关合同法规协调解决或由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仲裁。
4.本规定自施工单位进场发放登记签证有效,不另行组织双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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