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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范本

08-22 14:21:11  浏览次数:106次  栏目:造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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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2001年1月 1日至 2001年12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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