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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08-22 14:23:41  浏览次数:176次  栏目:造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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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的答辩时间及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发包人将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公布。
32.7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使招标人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七)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张家市第一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依照施工图,本次合同协议签定内容为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的土建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图纸标示的土建工程覆盖的全部内容(但不包括图示的外墙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含预埋件)、室外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4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06年  月  日  
土建结构封顶时间为2005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5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创优目标:确保扬子杯、力争鲁班奖。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 同 条 款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款
    1、  词语涵义     下列词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是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是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l.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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