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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08-22 14:23:41  浏览次数:176次  栏目:造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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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款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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